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薛**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48811.01元;2.判令被告薛**支付拖欠利息3648元、本金罚息2316.87元、利息复利402.28元(截至2024年8月9日止),并支付自2024年8月10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48811.0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364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3.判令被告薛**支付原...(本文书还有1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