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刘**、司**、某甲财产***************(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乙财产***************(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刘**、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某乙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5858.70元、伤残赔偿金103420元、误工费23640元、护理费9890.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鉴定费2860元、鉴定检查费428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本文书还有1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