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审理,于2024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被告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机械租赁费85,67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23年5月27日租赁原告挖掘机在米易槟榔村花岗石矿山施工至2023年7月27日,在米易槟榔村花岗石矿山施工期间被告应支付原告机械租赁费95,676元,其间原告中途借支租赁费用10,000元,之后被告从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现被告共计欠原告机械租赁费85,676元。被告于2023年8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承诺于2023年9月20日前全部归还,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欠款,被告均拖延,不予理睬、不接电话。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兰**辩称,租赁挖机是...(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