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新世界某**(以下简称新世界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享有新世界某**3060000元的债权;2.确认上述债权为优先债权;3.新世界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新世界某**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华事达某公司(以下简称华事达某公司)借款2000万元,2019年7月25日华事达某公司向工程建设方新宇建筑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建筑某公司)支付2000万元,用于“雄关商厦项目”建设。新世界某**通过向工程建设方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后因华事达某公司与冀陇某公司(以下简称冀陇某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合同法律关系,华事达某公司将其中3060000元债权转让冀陇某公司。因新世界某**将位于雄关大厦项目**层**号**号商铺出售给张**,双方于2017年11月11日签订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冀陇某公司与新世界某**于2019...(本文书还有2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