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仁义******(以下简称仁义园林公司)与被告王*、扬州华夏********(以下简称华夏汽服公司),第三人永安财产***************(以下简称永安财保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义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夏汽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义园林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计人民币49000元(当庭变更)。2.判令被告赔偿保管养护费用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20日,原告与句容市边城镇望松园苗某种植场签订了一份苗某买卖合同,其向原告提供四棵黑松,单价24500元,总价98000元。2022年12月14日上午,该苗某种植场按合同约定帮原告联系了货运车辆(即被告王*驾驶的苏k3××**...(本文书还有3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