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
上诉人某财产保*******(以下间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2022)晋×××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对本案独任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与被上诉人李**、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交强险二次手术误工费8720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残疾赔偿金是对因伤致残后的收入减少进行的赔偿,平定县人民法院(2018)晋×××民初×××号生效民事判决就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定残后的误工损失已经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计算了二十年,故二次手术造成的误工损失已经在第一次判决时得到了足额赔偿,不应重复主张误工费。
被上诉人李**辩称:第一次审理时的...(本文书还有2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