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温**与被告乐*县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被告张**(反诉原告)、被告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胡**、被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6月28日、2018年10月19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2.判决由被告共同返还股份转让款265万元及利息590415.95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6月18日,具体详见《原告本息计算表》);以后的利息以265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在遂川县经商时与原告相*,并成为朋友。2015年6月,被告张**多次告知原告他在乐*县通过打钻探明发现有品质优、储量大的花岗岩石特大矿山,并投资成立了恒泰某某公司,公司前景很好,但缺乏资金周*,遂邀请原告温**和案外人刘**(已另案调解)、康**入股该公司,并自愿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100%的股份中各转让10%的公司股份给原告温**、刘**、康**等三人。2015年6月28日,在被告张**多次的游说下,由被告张**作为甲方与原告温**和案外人刘**、康**作为乙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1、股份转让金额为:甲方...(本文书还有6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