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男,1994年6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亮兵镇。
再审申请人远**因与被申请人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2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赵*彬在微信群聊天记录与个别骑手的交流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相关内容与姚**是否取得保底工资无关联关系。2.姚**不具有享受所谓“保底工资”的资格。3.郑*在微信群聊天记录内容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二、原判决依据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每日保底200元的事实。三、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裁判案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不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况。四、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新证据一,远**法定代表人与郑*的通话录音,郑*否认向赵*彬说过“保底工资”;新证据二,2024年2月22日,某科技公司补充回函,《情况说明》证实行业按单结算及实际工作时长如何界...(本文书还有2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