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xx**与被告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借款合同约定情况:
合同名称:《易分期业务贷款合同》;出借人为原告,借款人为被告;签约日期:2019年7月30日。
借款金额:236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和支付分期手续费。
贷款年化利率为8.5%,每期分期手续费率为1.2574%,利息和分期手续费按月收取;每期还款日:从成功放款的次月开始,每月以与放款日期相同的日期为该月(期)还款日,若该月无此日期,则该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在每期还款日未全额偿还欠款的,次日则产生滞纳金和罚息;滞纳金按照该期未偿还本金的0.05%一次性收取;每日罚息以本金余额乘以罚息费率计算,日息低于1元的按照1元收取,罚息费率为0.02%/日;还款优先顺序为滞...(本文书还有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