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淮北市相********(以下简称萌宠汇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萌宠汇宠物店的经营者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张**购买宠物款3800元;2、赔偿张**因治疗宠物支出费用1323元;3、赔偿张**11400元。事实与理由:张**于2023年10月5日通过第三人介绍向萌宠汇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宠物狗,并于10月5日向萌宠汇宠物店支付了3800元价款。次日,萌宠汇宠物店将宠物狗交付给张**,宠物狗交付时,萌宠汇宠物店并未提供宠物狗的相关检疫合格证、接种疫苗等相关证明材料。张**于10月6日当日,便将宠物狗送去宠物医院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宠物狗携带犬细小病毒,当日张**就通过第三人跟萌宠汇宠物店沟通退还事宜,萌宠汇宠物店拒绝。2023年10月11日,宠物狗...(本文书还有2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