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以下简称:*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保**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36115元、评估费18000元、施救费600元,合计25471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18日4时40分姜**驾驶车牌号为皖n*****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路段时,因未注意安全,采取措施不当,行驶时撞到严**停放的车牌号为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认定,姜**负事故全部责任。皖n*****车在被告投保了商业险,事故发生...(本文书还有1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