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与被告余**、开平市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平市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余**从2004年10月至2020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余**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00元(5000元/月×17个月);3、判令被告余**返还2500元按金给原告;4、判令被告余**向原告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的节假日加班费11112元;5、判令被告余**支付原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经经办机构处理无法补缴导致的损失128000元(1000元/月×10年8个月);6、判令被告开平市运***...(本文书还有15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