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季**、季**与被告赵*、某保险股***********(以下简称某保险淮安公司)、汪**、某保险股************(以下简称某财保淮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季**、季**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某保险淮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被告汪**,被告某财保淮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成因和车辆投保情况。
1.事故经过:2024年6月21日16时25分许,季某7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汽车沿343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65公里700米处左转弯驶出道路,避让由汪**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苏h×××...(本文书还有1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