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人寿保险吕*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孙**、康**、王*,原审被告王*、晋祥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彰武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辽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人寿保险吕*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保险吕*公司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2022)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施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改判按照辽高*(2020)167号文件规定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为:上诉人对2020年11月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王**死亡的事实没有意见,对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没有意见,但是对法院依据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出具的责任认定作出的赔偿责任有意见,对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的施救费承担赔偿责任有意见。因为本案中施救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本文书还有3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