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张*通过网络分别从杨**(另案处理)手中低价购买医保卡开出的药品,杨**(另案处理)经宇鑫物流以“美品”“日化”等名义将药品邮寄给该二人,该二人以代收货款的方式支付购药款,并将所购药品用于各自经营药店进行销售。
经查,刘*从上线杨**处购入药品18次,共计102828元,经销售获利约30000元;
张*从上线杨**处购入药品21次,共计70797元,经销售获利约21000元。
2024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被告人张*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案发后,刘*、张*已分别将违法所得30000元、21000元退缴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物证,书证:刑事判决书、扣押...(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