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女,1990年1月**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上诉人大连昌胤*********(以下简称昌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结果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一、本案项目确因政府原因造成审批手续迟延。2013年末,本项目开始办理开工手续,相关领导指示:根据省市相关部门对瓦市新城区包括此项目快速进展的指示精神,要求边施工边办理相关手续。昌胤公司在前期办理手续时,瓦市相关部门同意此项目执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号年8月22日印发的《关于新城区项目建设和瓦房店宾馆有限公司用地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对人防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水源集资费、教育基金和水土流失补偿费等行政规费减免。工程竣工后备案验收时,因与以上会议纪要有关的领导违...(本文书还有4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