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亿林********(以下简称“青海亿林公司”)与被告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亿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亿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65470元及截至2022年1月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9868元(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4日止,以年利率15.4%计算),并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以欠款本金3654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本案律师费36000元由被告承担;三、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周**与贵南旺利砂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利砂石料公司)签订了《贵南县块石采购协议合同》,合同约定旺利砂石料公司向周**提供石块,后旺利砂石料公司将周**和青海亿林公司起诉至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2021...(本文书还有3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