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213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5344.74元(以21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2月20日,余下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两项诉请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6644.74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2018年9月份在沈*市皇姑区黄河金地幼儿园承包工程,原告带领工人给被告干*,双方约定每人每日工资300元,原告完成工作时一并结算给原告。原告...(本文书还有1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