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黑河市昌**********(以下简称某某)、富裕县某*****(以下简称某某)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其签订的协议虽名为拆迁安置协议,实质却是以物易物的买卖合同,属于置换形式的购买,王**无需支付购房款,其原商铺所有权的转让就应视为对开发商新店铺支付的价款,故案涉商铺应属于商品房性质。因出卖人某某和某某的原因导致王**的商铺至今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公司的逾期******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商铺的价值,给王**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违约金数额。王**对某某和某某内部的问题并不知情,但政府文件中表明应由某某和某某共同为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二公司应就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本文书还有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