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天津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被告太平洋人寿天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9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1日,原告之配偶郭**被告投保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7版)及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7版),被保险人均为原告。保险合同编号*******50471,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12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投保份数90份,保险金额10000元/份×90份=900000元,交费方式为按年(20次交清)。合同签订后,郭璠缴纳了当年保费44190元。2018年9月26日,郭璠再次缴...(本文书还有2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