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乔*与被告保定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高碑店市**********(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赵**,被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乔**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关于购买高碑店市世纪新座(毕**)的商品买卖行为不成立、未生效;如认定买卖行为成立生效请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购买高碑店市世纪新座(毕**)的商品房买卖行为。2、确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不成立未生效;如合同书成立生效则解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购房首付款278852元,并以2788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7年3月27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4、判决被告二向原告返还购房款84000元,并以8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7年3月27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5、本案的诉讼费、...(本文书还有4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