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利息。诉讼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62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意需要于2022年8月2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款项由原告名下的惠安信用社卡号**********于2022年8...(本文书还有1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