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律师、被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彭**返还林**借款本金80168元及利息为13315元(以8016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10月12日为13315元。)共计借款本息为9348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等开支由彭**承担。
事实与理由:自2021年以来,彭**以家庭生活开支为由向林**借款,并口头约定利息。2021年4月28日,林**通过招商银行信用卡向彭**支付19800元、通过建行银行信用卡及建行银行卡分别给彭**支付12000元和18382元。2021年6月10日,林**向彭**转账支付借款3o...(本文书还有3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