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湖北翱翔********、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湖北翱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154257元,并从2021年7月2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承担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张*以宜昌翱翔索道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6年4月在西藏芒康县及朗县承包川藏5**千伏高压电网索道运输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张*于2018年2月5日进行结算,被告张*下欠原告工程款合计2056257元,至2019年2月13日,被告张*偿还原告547000元,下欠原告1509257元,并在当日由宜昌翱翔索道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张**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差欠原告上述劳务费,定于在2019年底分期付清。被告张*从2019年至2021年7月以转账、财产作价等方式累计给原告还款277000元,还下欠原告1247257元,再次定于2021年底付清。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再次与被告湖北翱翔********(因原宜昌翱翔索道设备有限公司注销,被告张*开办被告湖北翱翔********)办理结算清单,确定被告湖北翱翔********欠原告1154257元,定于2022年底全部付清。被告张*...(本文书还有6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