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大华公司、余**二审辩称:同意品华公司的上诉意见。
原审第三人江夏联社、江夏七社二审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因本案纠纷,弘翼富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大华公司、品华公司、余**、江夏联社、江夏七社承担连带责任,立即向弘翼富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1502914.82元[其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520490元=2602.45平方米×200元/平方米、装修套价补偿款780735元=2602.45平方米×300元/平方米、设备搬迁和安装调试等补偿款130122.50元=2602.45平方米×50元/平方米、按时搬迁奖励71567.35元=(780735元+520490元+130122.50元)×5%]及利息[以拆迁补偿款1502914.8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大华公司、品华公司、余**和江夏联社、江夏七社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华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品华公司亦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余**为品华公司股东。品华公司与大华公司在审理中确认两公司为关联公司,其中一方收取补偿款视为两公司共同收取。
2018年10月19日,广*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黄石街道办事处向白云区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发出关于《白云区陈*村改造单元空港大道沿线江夏村局部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办法》报告,记载江夏村已编制了《白云区陈*村改造单元空港大道沿线江夏村局部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办法》,并征求村“两委”意见,并将于近期召开股东代表会表决《拆迁补偿办法》。该...(本文书还有6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