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付:以2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未进行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是否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否。
2.双方买卖的货物:石*。
3.是否有结算:是。2021年2月9日,原告发微信给被告(微信号*******)“总款84788元,已付64788元”,被告回复“嗯”。2021年2月10日20时46分,原告发微信给被告“赵*,给个准确答复,余款20000什么时候能付?”,被告回复“明天三十了...(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