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金水医院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明金水医院具有合法的执业资质;
证据2、合作合同,证明金水医院与海伦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合作期限10年,合作期限内涉案设备所有权归海伦达公司,金水医院享有使用权,合作期满后设备所有权归金水医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1日,海伦达公司作为买方与万东医疗公司作为卖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海伦达公司向万东医疗公司购买i-***.5t磁共振成像系统一套、v2.0wd-mrconsole影奕操作软件一套;v1.1wd-broker信息集成平台软件一套、v1.0wd-pacs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一套,总价款3300000元;最终用户为:金水医院;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250000元作为首付款,发货之前再支付50000元,合计300000元,货款余款3000000元采用分期方式支付,分期总计36期,逐月支付,自2018年3月25日开始支付;...(本文书还有3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