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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粤07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0-08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3)粤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予以改判驳回韦**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服金额376291.81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韦**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案涉借款的金额。李**与韦**是同学关系,从2014年3月24日起李**陆续向韦**借款,借款通过韦**的银行转账、现金交付及韦**委托案外人程锦盛银行转账给李**,韦**的借款方式为:双方先确定借款金额、利*、时间,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支付给李**,如果任何一期逾期未能支付利息,则该期利息计入本金,作为下一期本金计算利息。由于李**转账困难,有时未能按期还款,无法偿还的利息韦**也会计入下一期当作本金再次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未超过年利*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超过年利*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没有超过年利*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超过年利*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本文书还有68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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