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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王**等劳动争议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冀1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5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饶阳县某某针织制衣厂(以下简称某某制衣厂)、上诉人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郭**、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23)冀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制衣厂、常**、原审被告郭**、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制衣厂、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22年王**并未向制衣厂提供劳动,制衣厂不拖欠王**工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王**与制衣厂的经营者郭**存在婚外情,其在2022年2月郭**在北京看病前后,就没有再管理车间提供劳动。根据常**、制衣厂提交的证据(2022)冀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023)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证人王*芹的证言,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王**提交的证据《证明》,系2022年5月19日郭**出具,载明“郭**账户每年转给王**的资金均为税后工资和奖金”。因此,在王**与郭**存在婚外情、郭**病危即将死亡还主动给王**出具证明的情形下,2022年王**如仍在车间提...(本文书还有52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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