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奇台县芨*************(以下简称:联丰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联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4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在被告公司为公司8名工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人累计赔偿限...(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