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经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以其母亲生病住院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共计向被告提供借款15500元。2021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借条。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清偿上述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借条1份、转账凭证2份,拟证明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告转账5500元,2021年5月12日向被告转账10000元,同时被告就该两笔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本文书还有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