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与被告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款30000元;2.本案的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土方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种植项目的土方,土方5万立方,每立方5元、不含税、不带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被告按原告所需量保质保量配合装车,装车及运输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向被告预付30000元费用。但自合同签订后,被告的工程一直未动工,也无法向原告出售土方,预付的30000元费用也未退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处。
被告苗**辩称,对原告所述不认可,合同约定由我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后是原告没有过来拉土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土方购销合同》,由原告童**(甲方)向被告苗**(乙方)采购种植项目的土方,合同约...(本文书还有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