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1)赣7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1)赣7101民初****号民事判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保证保险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仅让上诉人签署了《保证保险告知书》《保证保险投保单》,未与上诉人签订保险合同,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保证保险合同关系。2.案涉保证保险合同系无效合同。本案的保险标的是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而此债务的履...(本文书还有3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