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蔡*与被上诉人许**、再审第三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辽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许**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金检民监(202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辽0213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根据王*、蔡*申请追加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1)辽0213民再****号民事判决。王*、蔡*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蔡*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再****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令蔡*共同承担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具体理由如下:1、案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蔡*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蔡*从未向许**表示愿意偿还借款。2、许**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包含在蔡*、王*、林*签署的《借款合同》当中,且签署《借条》出具的时间在前、《借款协议》形成时间在后。3、蔡*向许**交谈和微信时,对许**个人的债务不知情,之所以聊天都是基于许**是林*的侄子关系,让他帮忙向林*传话,许**从未向蔡*出示过案涉借款凭证或者向蔡*明确债务金额。尤其是在微信聊天中,蔡*说这些事我都不清楚,需要回去和王*核实。4、原审判决与多个生效判决相互矛盾,具体有:(1)本案原一审判决没有判令蔡*...(本文书还有6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