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荣与被告共和县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共和县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578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4年龙羊峡行政委员会批准成立龙羊峡园艺场,原告等18户村民对园艺场土地进行平整,并承包了龙羊峡园艺场土地96.12亩,其中原告承包园艺场土地3.8亩。1999年4月份政府成立龙羊峡兴龙村,园艺场的土地归龙羊峡兴龙村所有,龙羊峡兴龙村每人按1.35亩的标准将园艺场的土地划分给全村村民,其中包括原告等18户农户。2010年6月份,政府将龙羊峡兴龙村更名为龙羊镇查那村,此时,原告等9户农户已搬迁到塘格木镇,但原告在龙羊镇查那村承包土地的补偿款龙羊峡镇人民政府一直发放至2014年,原告虽搬迁到共和县塘格木镇,但原告承包的园艺场土地一直由原告经营种植林木,被告也认可园艺场的亩土地就是原告的承包土地。2020年7月原告承包的2.16亩土地被共和县自然资源局征用,征用补偿款每亩26800元,共计57888元土地征收...(本文书还有5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