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龙投资******(以下简称:佳龙投资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富**********(以下简称:天富普康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佳龙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的租金损失,租赁面积按262平方米计算,租金单价按8元/日/平米计算,租赁期限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获得涉案房产所有权的过程:2001年9月,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原北京化学纤维厂的整体破产财产,原告以193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破产财产,其中一项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中路**号富强宾馆南侧占地面积为4440.21平米的土地和该土地上建筑面积为1495.10平米的房屋。2009年7月和11月,原告依法分别办理了该资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京兴国用<2009出>第00097号)和《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京房权证兴字第xxxx号)。二、原告向规划管理处、兴粮公司维权的过程:尽管原告通过合法手段购买了上述资产,并依法办理...(本文书还有1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