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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杜*等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捕捞水产品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豫048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6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至3月份,被告人许**、杜*多次在汝州市**楼镇**村北汝河内,使用电打捕鱼器非法捕鱼,违法所得共计13236元,两人平分。2023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杜*、王**、李**预谋后,携带木筏船、电打捕鱼器、头灯等物品到汝州市**楼镇**村北汝河内,由被告人杜*在河岸放哨,被告人许**、王**、李**使用电击捕鱼方式非法捕捞各类水产品,被汝州市公安局杨*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当场扣押木筏船3条、地笼18条、电打捕鱼器2套、头灯3个、鲤鱼等鱼类共263条,经称重,查获的263条鱼共259.75千克。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263条鱼的总价值3199.19元。根据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汝州市全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从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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