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姜*,男,1985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上诉人山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管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兰************(以下简称兰山区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姜*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4)鲁13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1月12日22时左右,第三人姜**原告某某管业公司车间从事缠绕工作换钢丝时不慎被钢丝扎伤左眼。
2023年9月13日,姜**被告兰山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告知其需要补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姜**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兰劳...(本文书还有2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