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湘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某某保险湘潭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06405.24元,上述损失由某某保险湘潭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16日,陈*某驾驶牌号为湘ae××**的车辆...(本文书还有1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