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昆明福睿*************(以下简称昆明福睿公司)与被告孙**、第三人曲靖荣骊******(以下简称曲靖荣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福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曲靖荣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福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93900元;2.判令被告孙**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的利息共计48022元,自2021年1月1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3939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乘以1.5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孙**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曲靖荣骊公司属于原告在云南省曲靖地区的经销商,双方通过授信额度的方式签订了系列江铃新能源汽车交付合同。2018年10月13日,根据第三人曲靖荣骊公司的指示,原告通过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将江铃新能源e100汽车4台和e200汽车4台交付给罗*县雨璐车行。2018年11月5日,根据第三人曲靖荣骊公司的指示,原告通过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将江铃新能源e100汽车2台和e160汽车5台交付给罗*县雨璐车行。迄今为止,罗*县雨璐车行仅仅向第三人曲靖荣骊公司支付了江铃...(本文书还有54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