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女,汉族,1989年9月**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沙坝村委会升官屯村,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上诉人中国平安*****************因与被上诉人魏**、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判决我司支付金额有误。1、一审庭审中我司已提供垫付支付凭证,我司垫付预付金额为50750.42元(支付医院18000+支付朱**32750.42元,支付朱**金额含9600元护理费)。2、一审法院核定原审被告应得赔偿费用为:医疗费50957.73元、后期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39667.07元、护理费9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28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124052.8元(含我司前期垫付医疗费41150.42、护理费9600元、朱**垫付医疗费8267元),综上,我司还应支付原审被告魏**67315.38元【一审法院核定总金额124052.8元-50750.42元(我司前期垫付预付金额)-8267元(朱**垫付医疗费未报销金额)+480元(朱**应返还魏**护理费)+1800(一次鉴定鉴定费)167315.38元(应支付魏**金额)】、支付原审被告8267-480-1800=5987元。3、误工费计算标准及期间不合理。(1)...(本文书还有6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