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丙公司)与被告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理赔款38959.9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利息841.1元(以本金38959.92元为基数,自原告向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赔付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2年3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作为借款人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天津分行)签订《某某银行个人保险保证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1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