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董*、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董*并作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会籍合约;2.被告某**退还原告服务合同未履行的全部款项2800元;3.案件受理费、误工费、利息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某**承担;4.被告董**被告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上述全部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与某**建立会籍合约“挑战卡会员入会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原告支付人民币2800元为押金,领取三年健身挑战卡一张,约定自2021年11月1日开卡起,任意一年内只要打卡满99次,前台登记审核后,1月内退还押金。原告于同日与被告董**被告刘*签订连带责任保证书,二人系某**员工。保证内容包括某**未履行其与原告所签“挑战卡会员入会...(本文书还有2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