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绫致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上海地晴******(以下简称地晴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成文娟于2021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绫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地晴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绫致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本文书还有11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