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殷*以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为由作了口头答辩。
原审被告赵**同意嘉铭垣公司的上诉意见。
原审被告付**、菁铧公司未进行答辩。
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嘉铭垣公司、赵**以及付**共同支付其工程款1478823元;2、判令嘉铭垣公司、赵**以及付**共同支付其资金占用费70244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从2021年8月10日暂算至2022年8月10日);3、判令嘉铭垣公司、赵**以及付**共同支付本案的保全费5000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6日,殷*(作为承包人、乙方)与嘉铭垣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签订《代建合同》,约定嘉铭垣公司将其承建的通**建设工程分包给殷*,合同载明“工程名称:通讯塔建设。工程地点:青海湟源。承包范围:通**(包括铁塔基础、塔身、塔设备平台、塔座四周*工程、包工期、包质量、包工包料)”字样。合同备注栏还载明“1.本合同暂定为**座基坑,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滚动开工,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本合同为包死价,每座基础加塔单价为壹拾陆万元(1...(本文书还有2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