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徐*、河北某有**********(简称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马**,被上诉人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马*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马*与徐*之间不存在雇佣法律关系错误。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徐*和**的丈夫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马*是因为李*接到徐*通知后去奇台县芨芨湖工业园区干活而受伤。鉴于某公司认可给马*购买团体意外保险是由于徐*为其提供了马**身份信息,徐*知道马*在某公司所在工业园区内干活。马*在案涉工地干活时,虽然没有直接与徐*联系,但马*丈夫李*与徐*系雇佣关系,马*受伤时,仅与两个人存在法律上的雇佣关系,一个是其丈夫李*,一个是徐*,在李*与徐*成立雇佣关系的情况下,马*只能是与徐*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否则会出现徐*雇佣马**丈夫李*干活,后李*再雇佣马*干活的与一般社会常识严重不符的情况。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支持马**上诉请求。
徐*辩称,本案中某公司将工程劳务部分发包给了邯郸某劳务公司进行具体施工,而徐*仅是帮助劳务公司找工人,实际是劳务中介,并不是工程承包人,也不是实际施工人,故徐*不可能成为雇主。徐*与马*不认识,也没有联系方式,仅给马*丈夫李*联系干活,...(本文书还有6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