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与被告漯河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商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某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9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70570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15625.42元;3、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四第三条关于贷款方式付款的补充约定格式条款无效;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份,原告欲购买一处商品房,在被告开发的位于漯河市源汇区**路**、井区*****小区售楼部看房时被告销售人员向原告详细介绍房源情况,由于原告资金有限,就告知被告销售人员,被告销售人员称被告和漯河农村商业银行之间有合作,可以在漯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文书还有3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