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财**************(以下简称某财险某市分公司)与被告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财险某市分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陈*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5630.3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21年7月16日,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借用而驾驶登记在陈*其名下的湘a54a**小型汽车,与王*驾驶并所有的二轮电动车在长沙县金双路金井镇王*园村竹山组路段发生相撞,造成王*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长沙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王*因伤住院治疗20日,门诊3次,用去医疗费4190....(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