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阮*因与被上诉人余*、原审被告某建筑集****************(以下简称某集团巴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3)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上诉人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马*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某集团巴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阮*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3)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阮*向余*返还借款300,000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无相应借款事实及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错误的认定部分借款金额,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法院在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同一审判程序的前提下,作出两种不...(本文书还有3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