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海杭***********与被告绍兴市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运费及相关费用本金共计85125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3.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企业。2024年1月12日,被告为了将货物出口至国外,与原告签订了《出口货运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办理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运输等相关事宜,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协议第三条“费用结算”约定,被告应于...(本文书还有1130字未显示)